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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民辖终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陕西海通嘉豪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华信建筑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兴平市恒达建机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华信建筑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海通嘉豪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兴平市恒达建机有限公司,赵伟,贺娟,田蝴蝶,胡秀莉,彭选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辖终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华信建筑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平市西城制造工业园区科技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0481100003285。法定代表人:赵伟,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海通嘉豪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阳西路70号。法定代表人:李冰,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陕西省兴平市恒达建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西立交西1.5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81779917698A。原审被告:赵伟,男,1968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兴平市。原审被告:贺娟��女,1968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兴平市。原审被告:田蝴蝶,女,1956年3月10日生,汉族,陕西省兴平市,住兴平市。原审被告:胡秀莉,女,1970年5月2日生,汉族,住兴平市。原审被告:彭选会,男,1971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兴平市。上诉人陕西华信建筑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海通嘉豪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陕西省兴平市恒达建机有限公司、赵伟、贺娟、田蝴蝶、胡秀莉、彭选会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7)陕0402民初1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陕西华信建筑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撤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7)陕0402民初135号民事裁定,并将该案移送至兴��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上诉人陕西华信建筑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告其住所地在兴平市,本案其他被告居住地亦均在兴平市,故本案应移送至兴平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出具担保协议书》、《反担保保证合同》中载明“双方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管辖”,而原告住所地在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故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约定,原审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京选审判员  庞 宏审判员  张丽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