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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6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郭小东、由文丽与郝先良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东,由文丽,郝先良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1651号原告:郭小东,公民身份号码×××,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由文丽,公民身份号码×××,女,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郝先良,公民身份号码×××,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小东、由文丽诉被告郝先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小东、由文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小东、由文丽负担。审判员  王小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