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华举与李国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252号申请执行人杨华举与被执行人李国有依据(2016)吉0183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此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德惠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3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 训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