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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华举与李国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252号申请执行人杨华举与被执行人李国有依据(2016)吉0183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此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德惠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3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 训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