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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志刚与杨春梅、张贵成劳务合同价格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刚,张贵成,杨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81执496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刚,男,1976年3月生于黑龙江省兰西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贺兰县。被执行人:张贵成,男,1977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杨春梅,女,1978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刚与被执行人张贵成、杨春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381执4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志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