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志刚与杨春梅、张贵成劳务合同价格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刚,张贵成,杨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81执496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刚,男,1976年3月生于黑龙江省兰西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贺兰县。被执行人:张贵成,男,1977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杨春梅,女,1978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刚与被执行人张贵成、杨春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381执4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志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