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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执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淑文、高爽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文,高爽,李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82执1403号申请执行人王淑文,女,汉族,1944年2月14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执行人高爽,女,汉族,1976年2月19日出生,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李明军,男,汉族,1978年11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翼城县。申请执行人王淑文与被执行人高爽、李明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院(2016)冀1082民初6350号民事判决仅确认三河市燕郊经济开发区中燕小区13号楼1单元602室房屋归申请执行人王淑文所有,并未确定被执行人负有协助过户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案件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淑文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广成审判员  王彦明审判员  周福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秀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