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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9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梅与郭荣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梅,郭荣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9335号原告:刘梅,女,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郭荣国,男,1968年0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发帅,重庆德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梅与被告郭荣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原告刘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梅负担。审判员  汤华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