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民初9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梅与郭荣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梅,郭荣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9335号原告:刘梅,女,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郭荣国,男,1968年0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发帅,重庆德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梅与被告郭荣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原告刘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梅负担。审判员 汤华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