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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坤与韩春丽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坤,韩春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240号申请执行人王坤,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庙岔镇付庄行政村王小庄**号。被执行人韩春丽,女,199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庞营乡韩竹园行政村韩竹园***号。王坤与韩春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1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韩春丽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138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韩春丽应支付王坤子女抚养费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韩春雨积极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1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按原判决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福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凯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