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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9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甘立芳与温永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立芳,温永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441号原告:甘立芳,女,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温永明,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甘立芳与被告温永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甘立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甘立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左庆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守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