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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执15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白洪林、吴刚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洪林,吴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浙0523执15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洪林,男,1967年6月27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吴刚,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住湖州市安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洪林与被执行人吴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白洪林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吴刚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对其强制执行请求权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白洪林撤回对被执行人吴刚强制执行的申请,(2017)浙0523执150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发 国代理审判员 ���卢洁人民陪审员 程 磊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 司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