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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执5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邱忠其诉李金山、叶会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忠其,李金山,叶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5111号申请执行人邱忠其。被执行人李金山。被执行人叶会林。申请执行人邱忠其与被执行人李金山、叶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浏民初字第03057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人签收;2、经向房管部门查询,未查到其房产登记信息;3、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其车辆登记信息;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其帐户无存款,本院已经将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6、本院已作出决定司法拘留被执行人十五日,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而未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左 凯代理审判员 罗 勇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