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民终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大江与潘中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大江,潘中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15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大江,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山,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中奎,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上诉人孙大江因与被上诉人潘中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1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大江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孙大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大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为50元,由上诉人孙大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承光审判员 马 杰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来 阳附:(2017)皖12民终1594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