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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小凤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小凤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506号罪犯刘小凤,女,1968年1月13日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小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自2013年4月3日起至2018年4月2日止。责令退赔损失。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7月1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刘小凤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1月至3月,刘小凤等人打电话冒充法院、公安机关、银行工作人员,谎称被害人办理的信用卡恶意透支,身份信息被盗用,以升级银联卡为名诱骗被害人将存款存入指定账户。刘小凤参与诈骗十三起,骗取金额480068.22元。该犯系从犯。罪犯刘小凤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5年2月、8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7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表扬。自2015年上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止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为:一般一次、良好三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小凤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小凤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