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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2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金良与被告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永坪炼油厂、中智西安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良,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永坪炼油厂,中智西安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2民初674号原告:刘金良,男,195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文盲。被告: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永坪炼油厂。委托代理人:薛磊,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系该公司管理部职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中智西安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庞小龙,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原告刘金良与被告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永坪炼油厂、中智西安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刘金良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刘金良负担。审判员  闫耀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