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02民督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虎则诉杨福生借款纠纷案支付令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虎则,杨福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02民督12号申请人王虎则,男,汉族,1960年7月29日出生,长治市人。被申请人杨福生,男,汉族,1948年7月16日出生,长治市人。申请人王虎则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王虎则于2016年7月8日借给杨晨220000元,杨福生为担保人。因杨福生不是债务人,不能直接向其发出支付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王虎则的支付令申请。受理费1433元退还申请人王虎则。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李艳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