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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02民督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虎则诉杨福生借款纠纷案支付令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虎则,杨福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02民督12号申请人王虎则,男,汉族,1960年7月29日出生,长治市人。被申请人杨福生,男,汉族,1948年7月16日出生,长治市人。申请人王虎则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王虎则于2016年7月8日借给杨晨220000元,杨福生为担保人。因杨福生不是债务人,不能直接向其发出支付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王虎则的支付令申请。受理费1433元退还申请人王虎则。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李艳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