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3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杜仲虎与刘慧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仲虎,刘慧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3执12号申请执行人杜仲虎,男,汉族,1957年9月15日生,和顺县义兴镇任元汗村人,住。被执行人刘慧斌,男,汉族,1988年11月11日生,和顺县喂马乡南安驿村人,住。本院在执行杜仲虎与刘慧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723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刘慧斌给付杜仲虎欠款51033元及执行费665元,共计51698元。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慧斌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1698元。不足部分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郜文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利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