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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民初5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本根、陈先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本根,陈先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555号之一申请人:陈本根,男,汉族,1949年1月9日出生,萍乡市粮食局退休人员,住萍乡市。被申请人:陈先卓,男,汉族,1951年2月8日出生,萍乡市农工部(市农办)退休人员,现住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陈本根与陈先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做出(2017)赣0302民初555号民事裁定,内容为:1.冻结被申请人陈先卓的退休工资451500元。2.查封申请人陈本根所有的坐落在萍乡市安源区凤凰街北桥外社区青坪巷63号房产(房屋所有权凭证号:萍房权证安字第××号)。2017年6月20日,申请人陈本根以与被申请人陈先卓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先卓的退休工资451500元的冻结。解除对申请人陈本根所有的坐落在萍乡市安源区凤凰街北桥外社区青坪巷63号房产(房屋所有权凭证号:萍房权证安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颜志宏人民陪审员  颜 静人民陪审员  彭利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叶 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