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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2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林华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816号原告:林华,女。委托代理人:郑毅,系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世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云鹏,男。原告林华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林华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华负担。审 判 长  蔡贵春代理审判员  曾宇迪人民陪审员  刘琳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闫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