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执1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绍荣与文万成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绍荣,文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1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绍荣,男,生于1968年12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文万成,男,生于1958年1月12日,汉族,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执行周绍荣申请执行文万成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先后对被执行人文万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二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魏光平审判员 曾 华审判员 程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