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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4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景谷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家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谷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家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民初787号原告:景谷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4080406499M。法定代表人:普应富,职务:总经理。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纯清,女,1986年9月9日生,系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家彬,女,1973年5月14日生,现住景谷县。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景谷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家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景谷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纯清于当日口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景谷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我国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景谷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谷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本院依法免于收取。审判员  郭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