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学勤与被执行人王世华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豫1727执恢46号被拘留人王世华,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学勤与被执行人王世华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拘留人王世华拒不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拘留人王世华拘留15日。拘留执行时间为:2017年6月20日至2017年7月4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书记员 马 腾审判员 肖俊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