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林国平与赖永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平,赖永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4民初1039号原告:林国平,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赖永文,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林国平与被告赖永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国平及被告赖永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国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赖永文归还213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按6%利息。事实和理由:林国平与赖永文是同学,2011年8月18日,赖永文以建房资金周转为由向林国平借款21300元,赖永文承诺只要林国平急需用钱时立即归还,但赖永文经林国平多次主张归还借款未果。赖永文辩称,该款实际是以前向林国平拿烟花爆竹的款,不是借款。林国平也要欠赖永文一台结鞭机4000元,引线4件2000元,前往湖南的通行费及餐费计1500元及结算了赖永文的定金1000元,合计8500元,扣除该费用后,才是赖永文仍欠林国平的费用。另林国平租赁赖永文朋友的房屋存放烟花爆竹,三个月租金未支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1.林国平提供赖永文2011年8月18日借条一份,赖永文质证认为不是借款,是向林国平拿烟花爆竹的货款,应抵扣林国平欠其8500元。赖永文对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2.林国平提供赖永文通过手机发送的应抵扣费用清单图片两份,认为赖永文主张的两次费用事由不同,赖永文自行提出的费用没有依据,赖永文主张的费用双方已经结算清楚。赖永文承认该费用清单是其书写的。3.赖永文提供记账清单一份,以证明林国平向其拿烟花爆竹及路费、餐费支出的情况。林国平认为没有事实依据。经审查,本院认为,林国平提供的借条来源真实,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林国平提供的两份清单赖永文无异议,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赖永文提供的记账单属赖永文自行记录,且与其陈述不相符,本院不予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林国平与赖永文于2010至2011年间共同前往湖南长沙购买烟花爆竹,其间,双方互相向对方购买烟花爆竹用于经营。赖永文因向林国平赊货,于2011年8月18日向林国平出具借条一份,言明借到林国平人民币21300元。林国平向赖永文催要款项无果,遂诉来本院。本院认为,赖永文向林国平购买烟花爆竹,结欠货款21300元的事实清楚,双方已构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定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有误,依法予以变更。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林国平可随时要求赖永文在合理期间内付款。经林国平催要,赖永文未偿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继续支付欠款并赔偿林国平利息损失。因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林国平的利息损失可自起诉之日(2017年5月16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林国平主张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赖永文提供的证据均系其自行书写、且发送给林国平要求抵扣费用的两份清单及庭审过程中提供的清单,内容不完全��符,不能证明其主张,其要求抵扣结鞭机款4000元、引线款2000元、路费餐费1500元及定金1000元,合计8500元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林国平要求赖永文偿还21300元及起诉日起至款还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赖永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林国平21300元及该款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款还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3元,减半收取计166.5元,由赖永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玉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吴 靖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