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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赵金华与尹纪东、王君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华,尹纪东,王君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1614号原告:赵金华,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立芝,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纪东,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王君恩,男,成年,汉族,居民,住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华与被告尹纪东、王君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赵金华负担。审判员 薛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中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