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赵金华与尹纪东、王君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华,尹纪东,王君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1614号原告:赵金华,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立芝,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纪东,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王君恩,男,成年,汉族,居民,住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华与被告尹纪东、王君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赵金华负担。审判员 薛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中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