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202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新疆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乌苏华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乌苏华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02民初1375号原告:新疆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北京东路729号。法定代表人:王保山,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158XX****XX。被告:乌苏华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化工园区管委会一楼。法定代表人:丁晓菁,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新疆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乌苏华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乌苏华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乌苏华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8元,减半收取1144元,投递费64元,合计1208元,由原告新疆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费用1208元)。审判员 麦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鸿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