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民初3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青州市永成干果批发部与田玉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市永成干果批发部,田玉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05民初3378号原告:青州市永成干果批发部。经营者:王关祥。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贤威,山东万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玉廷。原告青州市永成干果批发部与被告田玉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贤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青州市永成干果批发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245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分别于2015年10月6日、2015年11月10日将两批干果(价值24500元)出售给潍坊市春鑫干果批发部,两批货物均由被告田玉廷(车牌号为:鲁G×××××)承运,由潍坊市春鑫干果批发部支付运费。承运时被告田玉廷为原告出具承运单两份,约定该两笔货款24500元由被告田玉廷代收,后潍坊市春鑫干果批发部告知原告已于2015年11月10日将两笔共计24500元的货款交给了被告田玉廷,被告田玉廷取得该货款后拒不返还。被告取得不当利益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依法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原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田玉廷未到庭,亦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发货单二份、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潍坊至青州快运承运单二份、录音书面整理资料一份,并申请证人王某到庭,证明2015年被告以其鲁G×××××货车承运原告从青州发至潍坊的两批干果,价值分别为17900元、6600元,两笔货款共计24500元,由被告从买货人春鑫干果批发部处代收了货款。田玉廷未到庭,对以上证据未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6日、11月10日,潍坊春鑫干果批发部分二次向青州市永成干果批发部购买核桃、腰果、松子等干果,青州市永成干果批发部出具二张发货单,10月6日发货单载有:“潍坊国庆,金额:17900”,11月10日发货单载有:“潍坊国庆,207D车,金额6600”。青州市永成干果批发部将该两批干果交田玉廷运输至潍坊春鑫干果批发部。田玉廷为青州市永成干果批发部出具快运承运单(一存根)两份,10月6日承运单载有:“车号:鲁G×××××,收货人:国庆,发货人:永成,代收款:17900。承运协议:1、取款人必须持托运单第二联取款;。电话:130××××0397”,11月10日承运单载有:“车号:鲁G×××××,收货人:国庆,发货人:永成,代收款:6600,承运协议:1、取款人必须持托运单第二联取款;。电话:130××××0397”。田玉廷将货物运到潍坊春鑫干果批发部,该批发部经营者宋国庆之妻王某将两笔货款共计24500元交付给田玉廷。本院认为,田玉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应承担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田玉廷作为干果货物承运人,其为青州市永成干果批发部出具的二份快运承运单上,明确记载收货人国庆、发货人永成及代收款金额等信息,能够与青州市永成干果批发部提交的二份发货单上的收货人、车号、金额相印证,据此能够认定,田玉廷负有托运货物及托收货款义务的事实。结合收货人潍坊春鑫干果批发部宋国庆之妻王某出庭证言,能够认定田玉廷将二批干果运送到收货人处后,收货人已经将二笔货款共计24500元交付给田玉廷代收的事实。青州市永成干果批发部主张,货款24500元由田玉廷代收,田玉廷持有该货款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属不当得利,应判令返还不当得利及孳息。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而本案中,田玉廷代收货款系基于合同法律关系,具有合同依据,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原告可依其与被告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另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青州市永成干果批发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3元,由原告青州市永成干果批发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 倩审判员 陈要香审判员 王清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书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