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23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高密市玉鸟鞋材有限公司、沂南县双隆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玉鸟鞋材有限公司,沂南县双隆鞋厂,高丕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2354-2号申请人高密市玉鸟鞋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沂南县双隆鞋厂。被申请人高丕光。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高密市玉鸟鞋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沂南县双隆鞋厂、高丕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万元,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申请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万元的冻结。审判长 王成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凌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