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811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忠利与蒋文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利,蒋文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11民初601号原告王忠利,男,195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委托代理人吴军、吴艳霞,系营口市老边区诚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文涛,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委托代理人张宪君,系营���市万事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忠利诉被告蒋文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水田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将5.2亩水田承包给被告。被告在承包期间,将承包地转包给他人,改变土地性质,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水田承包合同,收回水田地5.2亩。本院认为,原告诉请的事项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忠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永利审判员  王钰中审判员  赵世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恺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