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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3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英富与张立新、曲文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富,张立新,曲文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3347号原告:李英富,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张立新,女,54岁,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曲文鹏,男,51岁,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富与被告曲文鹏、张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英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英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英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42元,减半收取2221元,由原告李英富负担。审 判 员 孟根其其格人民陪审员 王 巍 巍人民陪审员 佟 呼 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萌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