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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岳峮与孙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峮,孙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305号申请执行人岳峮,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孙俊,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峮与被执行人孙俊民间借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孙俊查无下落,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381民初8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佟晓东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海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