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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0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段顺平等五人与被告德溪乡德渣村村委会确认所有权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顺平,段兴成,黄顺国,李银才,段兴顺,金阳县德溪乡德渣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0民初29号原告:段顺平,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富军,四川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段兴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富军,四川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黄顺国,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富军,四川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李银才,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富军,四川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段兴顺,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富军,四川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金阳县德溪乡德渣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兴正,该村村主任。住所地:金阳县德溪乡德渣德渣村村委会。原告段顺平、段兴成、黄顺国、李银才、段兴顺与被告金阳县德溪乡德渣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段顺平、段兴成、黄顺国、李银才、段兴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顺平、段兴成、黄顺国、李银才、段兴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段顺平、段兴成、黄顺国、李银才、段兴顺负担。审判长  王崇强审判员  陈雪竹审判员  杨国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鲁洪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