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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刑更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罪犯冯新亮因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新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刑更152号罪犯冯新亮,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冯新亮因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被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七月二十日以(2014)吕刑终字第11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违法所得未予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冯新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4次,余220分,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触犯二个罪名,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从严后刑期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新亮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淑华审判员  郭子仪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毅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