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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9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汝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汝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9435号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47号。法定代表人:卢翱,总经理。被告:汝超,男,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汝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6)皖0111民初9435号民事裁定,查封被告汝超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南侧、解放路东侧香榭兰庭第23幢1单元25层01253号房屋一套。现因本案原告申请撤诉,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汝超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南侧、解放路东侧香榭兰庭第23幢1单元25层01253号房屋一套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汝超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南侧、解放路东侧香榭兰庭第23幢1单元25层01253号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天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亮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皖0111民初9435号安徽省蚌埠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汝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6)皖0111民初9435号民事裁定,查封被告汝超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南侧、解放路东侧香榭兰庭第23幢1单元25层01253号房屋一套。现因本案原告申请撤诉,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解除对被告汝超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南侧、解放路东侧香榭兰庭第23幢1单元25层01253号房屋一套的查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联系人:杨天柱电话号码:0551-6535****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号(2016)皖0111民初9435号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受送达人安徽省蚌埠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各一份[解除对汝超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南侧、解放路东侧香榭兰庭第23幢1单元25层01253号房屋的查封]收件人签名和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备考填发人:送达人:注:1、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接收执行法律文书登记表受理编号:()执行单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接收执行材料法律文书类型裁定书□判决书□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在选项后打“√”)协助执行通知书案件号(2016)皖0111民初9435号送达人员姓名联系电话0551-65352649执行公务证件号码工作证书号码执行事项查封□轮候查封□预查封□续封□解封□其他□(在选项后打“√”)被执行房地产状况权利人姓名(名称)产权证号(预售许可证号)房地产座落位置(含小区名称及幢号)房号备注汝超坐落于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南侧、解放路东侧香榭兰庭第23幢01253室解封送达人:接收人:接收时间:年月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