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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59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宋贵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宋贵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59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本市南大街。负责人杨新丰。被执行人宋贵畅,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2391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宋贵畅名下位于本市高新区锦业二路10号逸翠园-西安(四期)32幢1单元-1-3层10105号房产(合同登记号:Y14100007预售证号:2014229),现正在评估、拍卖,因拍卖时间周期较长。经合议庭评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15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姚立军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