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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2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兰州某公司和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某公司,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2264号原告兰州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秦某,男,汉族,兰州某公司总经理,住址甘肃省镇原县。被告程某,男,汉族,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某公司与被告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兰州某公司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通知其预交,但原告仍不预交,视为其放弃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判员 龙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马鑫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