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2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兰州某公司和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某公司,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2264号原告兰州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秦某,男,汉族,兰州某公司总经理,住址甘肃省镇原县。被告程某,男,汉族,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某公司与被告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兰州某公司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通知其预交,但原告仍不预交,视为其放弃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判员 龙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马鑫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