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4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商丘市博凯管材制造有限公司与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博凯管材制造有限公司,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4377号原告商丘市博凯管材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总经理。被告高某某。原告商丘市博凯管材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5月11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静独任审理。原告诉至本院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本院认为,原告未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田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娈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