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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施欣欣、朱雪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欣欣,朱雪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4号申请人施欣欣,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朱雪兵,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莘县。本院在执行施欣欣与朱雪兵债权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已告知申请人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2执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白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靳永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