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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与陈振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陈振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1490号原告: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东营北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749500509。负责人:王绍保。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小琴,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燕弟,江苏首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振峰,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与被告陈振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启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晓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