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民初3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龙井市东北亚矿业有限公司与金光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井市东北亚矿业有限公司,朝鲜平壤国际投资合营会社,金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民初31号(2016)吉24民初31号之三原告:龙井市东北亚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井市。法定代表人:王云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以茂,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龙井市东北亚矿业有限公司职员,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被告:朝鲜平壤国际投资合营会社,住所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平壤市。法定代表人:金光,社长。被告:金光,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现住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龙井市东北亚矿业有限公司与朝鲜平壤国际投资合营会社、金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原告龙井市东北亚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井市东北亚矿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200元,减半收取计27600元,由龙井市东北亚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立晖审判员 金成焕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