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虞进才、王淑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虞进才,王淑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827号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13栋1单元13层2号。法定代表人:张荣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拓,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莉,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进才,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王淑英,女,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虞进才、王淑英物业服务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