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03民初2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秀钦与刘龙官、李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钦,刘龙官,李秀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2813号原告:李秀钦,女,196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刘龙官,男,195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李秀兰,女,53岁,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原告李秀钦与被告刘龙官、李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秀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李秀钦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秀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秀钦撤回对李秀兰的起诉。审判员  刘妙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晓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