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26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倪平跃、杨桂华与淮安南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平跃,杨桂华,淮安南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26民初1563号原告:倪平跃,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廷清,涟水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桂华,女,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被告:淮安南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金城北路东侧莲花小区五排五号。法定代表人:晏文胜,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倪平跃、杨桂华诉被告淮安南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桂华及原告倪平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廷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淮安南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73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2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位于涟水县涟城镇涟洲路东侧、红日路北侧21幢907室房屋以43.4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于2012年10月30日交付房屋。2013年12月3日,被告才向原告交付房屋。原告向被告索要延迟交房的违约金等未果,遂诉至法院。被告淮安南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答辩。原告倪平跃、杨桂华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物业费凭证等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2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位于涟水县涟城镇涟洲路东侧、红日路北侧21幢907室以43.4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八条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2012年10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2)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6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原告已按约交纳全部购房款434000元。房屋交付时间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定日期交付房屋,于2013年12月3日才向原告交付房屋。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自愿订立,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房屋,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于2013年2月21日签订合同,应从2013年2月22日起计算违约金至2013年12月2日,违约天数为283天,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数额为434000元×283天×0.01%/天=12282.2元。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17360元,多出部分,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淮安南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倪平跃、杨桂华逾期交房违约金12282.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18元,由原告倪平跃、杨桂华负担64元,被告淮安南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5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审 判 长 姜怀友审 判 员 薛玉春人民陪审员 高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孟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三十八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