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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财保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勇刚与张传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传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财保4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陈勇刚,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申请人:张传义,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原告陈勇刚与被告张传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皖0706财保4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张传义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的理赔款61000元。现双方达成协议,故申请人陈勇刚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陈勇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传义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的理赔款61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冬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