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73行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泸州鑫川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鑫川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青岛长城电力工程配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京73行初670号原告泸州鑫川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华阳皇伞村9社。法定代表人:李文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莉莎,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丹,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泽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委托代理人:樊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第三人青岛长城电力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大信镇佳信路22号。法定代表人:于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风军,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宗金,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原告泸州鑫川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简称鑫川利公司)因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104064号关于第10230405号“欣长城”商标(简称争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简称被诉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被诉裁定的利害关系人青岛长城电力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简称青岛长城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鑫川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莉莎,第三人青岛长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风军、宋宗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故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诉裁定系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青岛长城公司就争议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的。该裁定认为:争议商标为“欣长城”,核定使用商品为电话线等,第280192号“长城CHANGCHENG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核定商品为电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核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绝缘铜线、电话线”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光通讯设备、扬声器音箱;电子防盗装置;特制摄影设备和器具箱;电镀设备”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青岛长城公司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综上,青岛长城公司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绝缘铜线、电话线”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光通讯设备、扬声器音箱;电子防盗装置;特制摄影设备和器具箱;电镀设备”商品上予以维持。原告鑫川利公司诉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中的“欣”字使用在第9类的相关商品上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相关领域没有类似的用法,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是应从严掌握判断标准。争议商标由三个汉字构成,引证商标仅由两个汉字构成,争议商标为三个音节,引证商标仅为两个音节构成。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含义上差别明显,引证商标的核心含义为“长城”指向我国的“XX长城”,争议商标虽然包含有“长城”文字,但整体上没有明确指向“XX长城”这一特定事物,争议商标更加侧��于从“长城”的引申含义上加以使用。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识别效果上区别明显,引证商标由中文、拼音和图形组成,争议商标为纯文字商标,没有任何图形修饰。引证商标为固有词汇,作为商标使用显著性较弱,不应当阻止他人对这一名称的正常使用。第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坚持被诉裁定的认定。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予以维持。第三人青岛长城公司述称:认同被诉裁定的认定,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予以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系第10230405号“欣长城”商��(商标图样附后),由鑫川利公司于2011年11月24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9类:“光通讯设备;扬声器音箱;电子防盗装置;特制摄影设备和器具箱;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绝缘铜线;电话线;电镀设备”商品上。争议商标专用期限自2013年1月28日起至2023年1月27日止。引证商标系第280192号“长城CHANGCHENG及图”商标(商标图样附后),由青岛长城公司于1986年4月2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缆”商品上。经续展,商标注册专用期限自2007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9日止。2016年1月5日,青岛长城公司针对争议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理由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商标评审程序中,青岛长城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如下主要证据材料:青岛长城公司营业执照、引证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争议商标的商标档案;“长城牌”电缆使用照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组件标识使用证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单位会员证书、青岛市著名商标证书;网页新闻截图关于“欣长城”的报道;商评字[2015]第62230号关于第7430775号“鑫长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鑫川利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诉讼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原告、第三人在复审程序中所提交证据作为其���出被诉裁定的证据向本院提交。经质证,原告认为青岛长城公司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引证商标或未显示形成时间,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的知名度。第三人对被告所提交证据均无异议。第三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2016)商标异字第18897号关于第13635006号“长城长”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商评字[2016]第4363号关于第9558863号“青大长城线缆QDCC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16]第87400号关于第11997722号“长城美达CHANGCHENGMEIDA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以上证据用以证明引证商标“长城”作为商标使用显著性较强,其他民事主体均在线缆等类别注册带有“长城”字样的商标。经质证,原告认为第三人商标知名度应当通过使用证据来证明,行政裁定不足以证明第三人的知名度。以上事实,有被诉裁定、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当���人在评审程序及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当事人在本案中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要构成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一、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二、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两个条件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鉴于当事人对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绝缘铜线、电话线”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并无异议,本院亦予以认可。因此,本案仅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进行评述。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有特定的联系。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本案中,争议商标为中文文字“欣长城”,引证商标由中文文字“长城”、汉语拼音“CHANGCHENG”及图形组成,显著识别部分为中文文字“长城”。争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欣长城”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显著识��部分“长城”,且争议商标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综上所述,争议商标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绝缘铜线、电话线”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告鑫川利公司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泸州鑫川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泸州鑫川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 旭 东人民陪审员 孙 京 伟人民陪审员 王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熊 北 辰书 记 员 王 美 晶附图:争议商标引证商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