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3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宁波茵莱斯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贺德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茵莱斯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贺德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3388号原告:宁波茵莱斯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诚信路***号。法定代表人:孙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优波,该公司员工。被告:贺德妙,男,成年,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茵莱斯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德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茵莱斯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厂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贺德妙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贺德妙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茵莱斯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贺德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茵莱斯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卞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郑璐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