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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建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建勇,王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78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程春喜,理事长。被执行人吕建勇,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址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王文波,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址邢台市桥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1民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4日立案执行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吕建勇、王文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调查,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胜敏代理审判员  赵占超代理审判员  宋立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翟艳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