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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81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黄光才与被雷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光才,雷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81民初1536号原告:黄光才,男,生于1951年8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元正,四川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鸣,男,生于1985年11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原告黄光才与被告雷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黄光才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光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光才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光才负担。审判员  邹传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雨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