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黄光才与被雷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光才,雷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81民初1536号原告:黄光才,男,生于1951年8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元正,四川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鸣,男,生于1985年11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原告黄光才与被告雷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黄光才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光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光才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光才负担。审判员 邹传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雨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