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执恢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世秀、袁本秀、廖忠菊与黄小春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世秀,袁本秀,廖忠菊,黄小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2执恢93号申请执行人杨世秀,女,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申请执行人袁本秀,女,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申请执行人廖忠菊,女,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黄小春,男,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执行杨世秀、袁本秀、廖忠菊与黄小春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21636.19元,已执行50000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英烈审判员 胡 剑陪审员 杨 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剑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