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2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2民初1415号原告:张某1,女,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农民,现住固安县。委托代理人:谷贺东,固安县贺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2,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农民,现住固安县。委托代理人:郭倩,固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艳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