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1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南郑县人民法院刑庭与安海斌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海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1执400号被执行人安海斌,男,生于1995年3月11日。本院(2013)南刑初字第00115号刑事判决书对安海斌罚金3000元,刑庭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安海斌已将3000元罚金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721执4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能军审判员 张国辉审判员 王 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庞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