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桂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桂绪,刘莺,李安实,尚孝花,李连绪,王玉红,李传旭,张春花,李云绪,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2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鲁中东大街28号。法定代表人:崔建强,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桂绪,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刘莺,女,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安实,男,196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尚孝花,女,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连绪,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王玉红,女,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传旭,男,1981年9月1日,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张春花,女,1982年2月5日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李云绪,男,1980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张杰,女,1982年3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莱城商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为案件款92817.2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14元,保全费120元。本院依法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堂审判员 赵兴剑代理审理员巩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