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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执恢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国忠、刘景良、陈洪江、谭文海、马东鸿、马文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国忠,刘景良,陈洪江,谭文海,马东鸿,马文贵,刘景坡,杨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恢143号申请执行人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法定代表人刘洪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纪德真,现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杨国忠,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刘景良,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陈洪江,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谭文海,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马东鸿,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马文贵,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刘景坡,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杨国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国忠、刘景良、陈洪江、谭文海、马东鸿、马文贵、刘景坡、杨国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借款本息44658元、案件受理费275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574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13年7月19日作出的(2013)延民初字第782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希阳 微信公众号“”